嚴正聲明(四)
有關與林國璋的訴訟案件及後續事宜
相信公眾皆得悉本堂與林國璋牧師(以下簡稱「林」)就本堂的紛爭最終對 簿公堂。一直以來,本堂極希望以低調的方式處理與林的糾紛,並且盡量 避免與林及其支持者在互聯網上作不必要的口舌之爭。惟近日坊間林以及某些別有用心之媒體仍然死心不息,不斷在網絡上攻擊本堂以及就本堂之 內部事宜作出不實的炒作,企圖以偏概全,混淆視聽。有見及此,本堂特此發出本聲明交代本堂與林之間就會員身份的爭議而衍生的訴訟案件的詳情及結果,希望可以止息謠言,讓公眾釐清事實。
(A) HCMP 2270/2018 及 HCMP 651/2019 之案件背景、發展及結果
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首先以原訟傳票方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即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18 年第 2270 號的案件(下稱「HCMP 2270/2018」)。在 HCMP 2270/2018 中,林要求法庭頒佈數項命令,當中包括宣告林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的唯一會員以及本堂的所有董事任命完全無效。林在HCMP 2270/2018 的主張令本堂的弟兄姊妹感到詫異及震驚,因為林在本堂擔任牧師時對本堂弟兄姊妹的教導是本堂是屬於大家的教會。縱使如林所說他和已故師母是基於誤解「會員」及「會友」的概念而沒有按本堂的公司 組織章程加入新的會員,林也絕不應該以此為理由去徹底推翻他對本堂弟 兄姊妹的多年教導並企圖透過法律程序獨吞本堂。
事實上,林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於 1999 年 9 月 5 日,他和已故師母曾按公司組織章程召開首度公司會員大會(下稱「1999 年度會員大會」),當中出席者包括林及已故師母等共 17 人。在舉行會議之前的數週,林在本堂的每週崇拜期刊(即《善樂週刊》)中向本堂的弟兄姊妹報告及通知本堂會友 擬在 1999 年 9 月 5 日舉行 1999 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當日有不同的處理事項,當中包括講解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亦有表決通過聘請核數師及投票 選舉董事之事宜。會後,林亦有把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刊登在 1999 年 9 月 12 日出版的《善樂週刊》內。
由於 1999 年度會員大會是本堂首次按公司組織章程召開的公司會員大會, 並且林亦有份參予安排及編制相關的會議通告,本堂不明白為何林竟然可 以用以誤解「會員」及「會友」的概念為理由向法庭申請他是公司的唯一會員。
為求公義以及確立本堂弟兄姊妹的會員身份,當年有份獲邀出席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其中六人,包括林思漢、洪哲海、鄒文軒、陳雅嫦、王思慧及武 匡祺以本堂會員的身份於 2019 年 5 月 2 日以原訟傳票方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即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19 年第 651 號(下稱 「HCMP 651/2019」), 要求法庭頒令宣告林思漢等六人均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之會員。
由於上述兩宗案件的爭論點實為相同,為使法庭能更有效率地作出裁決,本堂代表律師於 2019 年 5 月 2 日就 HCMP 2270/2018 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讓林思漢等六人加入該案件成為被告人。
案件 HCMP 2270/2018 於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夏利士法官(下稱「夏利士法官」)席前首次提訊。聆訊當日林的支持者以及那些自命追求公義的人仕均有到庭旁聽向林聲援支持。在聽取雙方代表大律師之陳述後,夏利士法官對林的申請及主張發表了以下的意見 :
“But when you set up a company for a charitable purpose, you don’t have any financial interest in it, you don’t have any special interest in it”
(當你(即林)成立以慈善為目的之公司時,你並不會從中獲得 任何經濟利益或特別利益。)
“...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As you can see, if you read more sophisticated decisions, we managed to make the rules reflect reality quite effectively. So if the reality is that your client was clearly along with people, other people after 1999 conducting the affairs of this organization in a way which suggests everybody already knew they were members, then that’s then they are going to end up. Maybe not every single one of them because the facts may be murkier in the case of one or two than in the majority but the majority would probably end up being members”
(你可以在法庭某些較為複雜的決定中看到,本庭設法令公司條例的條文能有效地反映現實。故此,若然事實是你的客人(即林)明顯地有與其他人共事,而他們於 1999 年後在此機構(即本堂)處理事情的手法亦令其他人均曉得他們是會員的身份,那麼事情就這樣發展。或許在個別一至兩個人身上基於事實較為模糊的情況下未能完全套用,但大部份人(即有份出席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人)則最終均會被視為會員。)
“So thinking, well, fortunately, Pastor Lam didn’t comply with his legal obligations properly and therefore he can completely reconstitute the board is quite naïve”
(林牧師在過往未有妥善履行其法律責任而打算重組董事會之 想法實在頗為幼稚。)
“I don’t understand what the relevance of the new ordinance being introduced is in this context... I don’t see that as having any significance whatsoever. The short point is this. If they were treated by the plaintiff, viewed objectively, as being members and particularly if they were mak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company on the basis that they were member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ings like minutes of general meetings would suggest that they were thought of as having some capacity other than just somebody who turns up occasionally at church on a Sunday, then that would be a significant factor in the court deciding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entitled to relief which resulted in their names appearing in the members’ register, thus making them technically members.”
(本席不明白新公司條例與本案的關連或其重要性。重點是,若然原告人(即林)客觀地對待他們為會員,而他們亦基於其 會員的身份對公司(即本堂)作出貢獻,那麼大會會議記錄的存在則可證明他們具有某些角色,而非單純是於星期日出席教會崇拜的會眾而已。這是個極為重要的因素以令法庭裁定他們是否有資格得到濟助,從而讓他們的名字加入會員名冊上,令他們技術上成為會員。)
當日夏利士法官頒佈命令,批准洪哲海、鄒文軒及陳雅嫦加入 HCMP 2270/2018 成為被告人,並命令本案件留待 HCMP 651/2019 獲判決後才繼續處理。
事實上,本堂的代表律師在 2019 年 5 月 2 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時已把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副本送達林的代表律師,並非如某些媒體所說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的提訊當日才突然把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呈交法庭以及林的代表大律師。
案件 HCMP 651/2019 訂於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席前首次提訊處理。在聆訊前一日,網絡上又有傳出假資訊稱 2019 年 5 月 23 日的提訊已經取消。所以,聆訊當日,林本人沒有到庭並且他的支持者亦沒有到庭旁聽支持。在聆聽林的代表大律師及本堂 的代表大律師之陳述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靜芬資深大律師頒下命令,宣告林思漢、洪哲海、鄒文軒、陳雅嫦、王思慧及武匡祺等六人自 1999年9月5日起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之會員,而林一方則需就此案,包括當日聆訊,償還林思漢等共六名原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林已按照法庭命令支付六位數字之訟費,而此案件以林徹底敗訴告一段落。
林一方於 2019 年 5 月 24 日就 HCMP 2270/2018 發出傳票,主動向法庭申請終止該案件。高等法院聆案官雷健文於 2019 年 5 月 31 日頒下命令,批准林終止案件申請,並需向案中的洪哲海、鄒文軒及陳雅嫦賠償訟費。由於雙方就訟費數額仍有爭議並且已進入訟費評核程序,故此本堂暫時不宜 再作進一步透露。
對於 HCMP 2270/2018 及 HCMP 651/2019 兩宗案件的背景、過程及結果,互聯網上的媒體只以避重就輕的手法報導,未有清楚交代來龍去脈,甚至刻意塑造始作俑者為受害者及抺黑本堂咄咄逼人。然而,林的申請是建基於企圖以其在本堂擔任董事期間的不作為來支持自己是唯一會員,並希望以此獨攬教會及逃避本堂對他任內的各項指控,漠視本堂弟兄姊妹均為本 堂持份者的事實。
(B)林於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間未有妥善履行董事職責按照公司法要求存檔本堂之公司文件
本堂於大約 2019 年 8 月尾收到公司註冊處的信件,內文提及經該處多番以書件提醒催促,本堂仍然未有按照公司法存檔自 2004 年度至 2008 年度的周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陳述書,故此要求本堂儘快提交相關文件。本堂從公司註冊處於 2019 年 8 月發送給本堂的信件內得知過往數年公司註冊處的信件是直接寄往林的辦公室,而林在 2019 年 8 月中收到關於公司註冊處催促本堂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陳述書的所有信件後才透過其代表律師轉交給本堂的代表律師。於是,本堂於同月下旬透過代表律師向林一方查詢,並要求他就公司註冊處的查問作出交代。奈何事隔逾大半年,至今林仍未有就此向本堂作出任何解釋或跟進。
重新訂立會員名冊及邀請本堂會友加入成為本堂會員
本著善樂堂為本堂弟兄姊妹共同持份擁有為原則,本堂按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法已於 2019 年 7 月中旬加入 43 位弟兄姊妹成為本堂的會員。另外,由於當年林未有按公司法要求編制會員名冊,故此本堂亦已重新編制公司會員名冊,重新確立本堂弟兄姊妹為本堂會員的身份。
(C) 林繼續拒絕就本堂的指控交代及解釋
就林在本堂擔任董事會主席、堂務會議主席、主任牧師、守護兄弟行動以及各項慈善宣教活動負責人期間之失職指控事宜,本堂代表律師於 2019 年 9 月 2 日向林一方發信,通知林本堂的董事會將於 2019 年 9 月 11 日召開 董事會會議,再次給予林機會出席該會議向董事會提供解釋,並商討是否需要按公司組織章程開除林在本堂會員資格。然而,林依然故我,在 2019 年 9 月 4 日,林透過代表律師表明拒絕參予該會議,再一次放棄為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的機會。於 2019 年 9 月 11 日,本堂董事會如期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按照本堂的公司組織章程一致通過決議,正式開除林在本堂的會員資格。
本堂一直未有就互聯網上的虛假傳言、抺黑及人身攻擊甚至刻意泄露本堂 透過律師存檔及送交的法庭文件等行為而作出反擊,但本堂採取低調忍讓的態度絕不等於向這些惡意抺黑屈服妥協。如今本堂盼望公眾能夠透過本聲明重新認清事情來龍去脈,拒絕盲目跟從流言蜚語以及某些媒體的不盡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