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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至2019年 林國璋瀆職報告

林思漢牧師

時間線:

2012年2月22日,林國璋牧師(下稱林牧師)發起「守護兄弟行動」,關心在深水埗玉石市場一帶露宿的無家者。

 

2015年越南女子禹清水姊妹和她的女兒開始接受「守護兄弟行動」的資助,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該行動發放予阿水及其女的資助總額(未包括膳食、服飾及娛樂等費用)分別為港幣 127,316 元及 29,111 元,是整個行動中獲最高資助的個案,為獲得資助第二高單位的約十倍,並佔事工中所有具名支援對象總金額的89%。

 

2015年12月21日,文慧嫻師母(林國璋牧師首任太太,並為基督教善樂堂董事,下稱林師母)因病過身。

 

2016年初,林牧師向陳牧師表達,因為處理林師母遺產事宜需時,加上其私人音樂學生數量減少,以致收入下降,所以積極預備在善樂堂當受薪牧師。

 

*基督教善樂堂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因此身為董事的林牧師若要成為善樂堂受薪員工,首要程序就是林牧師要退出善樂堂董事會,所以林牧師向不少牧者、資深教友表示其「退董受薪」意願。*

 

為替補林師母的董事空缺、擴大董事會的代表性(時任董事會成員包括林牧師、林俊牧師〔林國璋牧師讀神學時的同學〕和陳林詠宜姊妹〔林牧師堂妹〕),因此林牧師提議加入鄒文軒弟兄(自1997年創堂起加入善樂堂)、吳永輝牧師(2002年起加入善樂堂,2007年由善樂堂按立)、勞漢傑弟兄(2003年起加入善樂堂,2006年受洗)及陳龍斌博士(2014年起加入善樂堂,2017年10月8日由善樂堂按立為牧師,下稱陳牧師)為董事,並於2016年2月14日正式完成公司註冊處董事轉名手續。)

 

林牧師在任董事期間,所有董事更替皆由林牧師提議,而林牧師退任董事之意願亦早於林牧師被發現他已和禹姊妹已簽署「擬結婚通知書」,因此並不如林牧師向外間表示,有人立心在董事會「奪權」。

 

2017年5月26日,善樂堂證實林牧師和禹姊妹已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林牧師一直未有申報與禹姊妹即將進入婚姻的親密情侶關係,以致善樂堂即時面對分配資源、財政使用及法律責任的風險。

 

2017年6月11日(主日),堂務會議經表決通過召開會員大會,並於2017年6月25日(下稱「625」)舉行了特別會友大會。同日,董事會通過將「按照林國璋牧師的意願及弟兄姊妹的建議,林國璋牧師由今年(按:2017年)七月一日開始,啟動退出董事會的程序,努力於三個月內完成程序」。

 

「625」以後,林牧師仍然不斷在外間以流言蜚語指控包括陳牧師在內的教會領袖「奪權」及「奪教產」。

 

2018年3月堂務會議議決,於2018年7月8日召開特別會友大會(下稱「708」),商討及表決「如何處理關乎林國璋主任牧師之互信危機、牧養困難及堂會法律風險議案」。

 

2018年7月8日之特別會友大會,合資格出席並有投票權之會友人數為53人,會議於當天下午2:30舉行,出席人數為47(為合資格出席會友之89%),同時符合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條例》及《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投票表決議案一(「即時終止林國璋牧師基督教善樂堂堂主任及義務牧師一職,林國璋牧師今後的所有工作與言論,均與基督教善樂堂無關。」)時,共有46位出席會友,45位出席會友領取選票(不領取選票者,不計算入投票人數)。議案一以40票贊成(為投票會友之89%)、3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

 

「708」後,林牧師仍然多番藉網上媒體抹黑及扭曲善樂堂對其瀆職的處理手法,而且持續攻擊善樂牧者及執事,誤導公眾,令公眾質疑善樂處事的公正性,並將矛頭指向陳牧師,試圖令人以為陳牧師進入善樂處心積慮「奪權」。事實上,陳牧師加入善樂及成為董事,全部過程都是由林牧師主動邀請安排。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牧師入稟法院要求法庭宣告自己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的唯一會員以及善樂堂的所有董事任命完全無效。經過一番法律程序後,林牧師的「一人教會」意願不能得逞,並被法庭指令要償還訟費。

 

 

甲、提要:

2017年4月中,林國璋牧師與基督教善樂堂「守護兄弟行動」(主要服事露宿者)事工主要受助者禹清水姊妹互生情愫並預備進入婚姻關係,然而林國璋牧師當時身兼善樂堂董事會主席及主任牧師,以及開支票時最後一位簽署者,卻一直向教會隱暪婚約,並且從來沒有解釋對禹清水高額及不成比例資助的原則,因而涉及濫權、利益衝突及偏私的嚴重操守問題,更使教會陷入法律風險。

 

因為林國璋牧師拒絕與教會溝通,及在財務上沒有配合堂會為保障牧者及堂會而設立的制度,基督教善樂堂在得到89%會員同意下,迫於無奈於2018年7月8日終止林國璋牧師在善樂堂的一切職銜及職務(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一)》),以及因為善樂堂難以監管由林國璋牧師收集的「守護兄弟行動」事工資金,而忍痛終止「守護兄弟行動」事工(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二)》)。

 

及後,林國璋牧師仍然不斷以流言蜚語抹黑攻擊基督教善樂堂其他牧者領袖,特別針對陳龍斌牧師,目的是希望公眾轉移視線,並意圖誤導公眾相信陳龍斌牧師為了奪權而進入善樂堂,以逃避林國璋牧師個人的失德責任。更遺憾的是,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國璋牧師入稟法院,要求法庭宣告林國璋牧師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的唯一會員,以及善樂堂的所有董事任命完全無效。言下之意,林國璋牧師認為基督教善樂堂是屬於他本人的「一人教會」。幸而經過一番法律程序後,林國璋牧師的意願不能得逞,並被法庭指令要償還訟費(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乙、過程:

 

2015年12月21日,文慧嫻師母(林國璋牧師首任太太,並為基督教善樂堂董事,下稱林師母)因病過身。

 

因為要替補林師母的董事空缺、擴大董事會的代表性(時任董事會成員包括林國璋牧師、林俊牧師〔林國璋牧師讀神學時的同學〕和陳林詠宜姊妹〔林牧師堂妹〕),因此林國璋牧師(下稱林牧師)提議加入鄒文軒弟兄(自1997年創堂起加入善樂堂)、吳永輝牧師(2002年起加入善樂堂,2007年由善樂堂按立,下稱吳牧師)、勞漢傑弟兄(2003年起加入善樂堂,2006年受洗)及陳龍斌博士(2014年起加入善樂堂,2017年10月8日由善樂堂按立為牧師,下稱陳牧師)為董事,並於2016年2月14日正式完成公司註冊處董事轉名手續。)

 

2016年初,林牧師向陳牧師表達,因為處理林師母遺產事宜需時,加上其私人音樂學生數量減少,以致收入下降,所以積極預備在善樂堂當受薪牧師。因為要成為善樂堂受薪員工,首要程序就是林牧師要退出善樂堂董事會,所以林牧師向不少牧者、資深教友表示其「退董受薪」意願。

 

事實上,林牧師在任董事期間,所有董事更替皆由林牧師提議,而林牧師退任董事之意願亦早於林牧師被發現他已和禹姊妹已簽署「擬結婚通知書」,因此並不如林牧師向外間表示,有人立心在董事會「奪權」。

 

2017年4月中開始,善樂堂牧者、執事、教友從多個途徑得悉林牧師打算與禹姊妹再婚的消息。直至5月26日,善樂堂證實林牧師和禹姊妹已簽署「擬結婚通知書」,堂議會正式處理。其時林牧師身兼善樂堂董事會主席及主任牧師,以及開支票時最後一位簽署者;而禹姊妹則為善樂堂「守護兄弟行動」的最主要受助者。林牧師一直未有申報與禹姊妹即將進入婚姻的親密情侶關係,以致善樂堂即時面對分配資源、財政使用及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6月11日(主日)堂務會議經表決通過召開會員大會,回應善樂堂弟兄姊妹期盼有機會彼此坦誠溝通的訴求,並於2017年6月25日(下稱「625」)舉行了特別會友大會。

 

「625」中,教友得悉林牧師與「守護兄弟行動」的最主要受助禹姊妹已決定進入婚姻,以及了解善樂堂將面對的法律風險,皆非常傷心及受傷,並集體表示林牧師必須退任董事。董事會回應會友訴求,通過將「按照林國璋牧師的意願及弟兄姊妹的建議,林國璋牧師由今年(按:2017年)七月一日開始,啟動退出董事會的程序,努力於三個月內完成程序」。

 

從2012年至2018年7月8日止,「守護兄弟事工」的收支累積不敷達約港幣 $41萬,並非如外間理解,林牧師為主要事工經費籌務者並能籌務所需經費。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日該行動發放予阿水及其女的資助總額(未包括膳食、服飾及娛樂等費用)分別為港幣 127,316 元及 29,111 元,是整個行動中獲最高資助的個案,為獲得資助第二高單位的約十倍,並佔事工中所有具名支援對象總金額的89%。(參下表)

「守護兄弟」事工收支結算圖
「守護兄弟」主要支援對象資助比例

2017年8月25日,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董事會順利完成林國璋牧師退董的一切法規手續,當天起生效。林牧師退任董事後,陳牧師再次主動向林牧師表達他希望退任董事。但是林牧師極力挽留,並邀請陳牧師擔任善樂堂董事會主席。

 

善樂堂於2018年1月正式成立「人事策劃部」,訂定薪酬階級表時,一早已安排有高級牧者的薪酬金額,顯示有意願請林牧師成為善樂受薪同工。

 

「625」後,善樂堂積極改善堂會財政安排,包括制定報章雜誌報銷,為林牧師安排車資津貼、膳食津貼、圖書津貼、及考慮以工作間津貼來代替租用其名下公司全資的單位,所有安排均由財務部與林牧師商議並得堂務會議通過。可惜林牧師並不積極配合共識之財務安排,並且由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共8次)之堂務會議均缺席並沒有交代因由,亦沒有委任代表主持堂務會議。林牧師由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8日共缺席近半數崇拜聚會。

 

2018年2月21日在善樂堂正式WhatsApp組群,陳牧師表達「積極考慮召開會友大會處理放縱了的流言蜚語」。由於當時林牧師不時對外發放陳牧師「欠他錢」的訊息,以對外指控善樂堂堂務會議是對付他的「特工」、「紅衛兵」,引起會友及外界疑惑,陳牧師繼而在組群表達「不要再傳『欠錢論』或『特工論』,否則在會友大會傾,甚至教會界及社會輿論。」由於陳牧師是當事人之一,他在群組內邀請善樂堂吳牧師「積極考慮回來開會友大會和董事會,以董事和牧師身份,還教會清白。」

 

在2018年3月11日的堂務會議上,眾執事皆表達必須要向會友清楚交代從2017年下半年起的種種財務政策安排、落實情況和執行期間遇到的阻滯。於是,堂務會議議決在同年5月中至下旬舉行會友大會。

 

在2018年4月8日堂務會議,出席之牧師及執事聽取林俊牧師的建議,先擱置會友大會,以向林牧師釋出最後善意。期望在會友大會之先,以較為溫和的發佈會形式向會友交代財務政策的各樣安排;而且發佈會沒有問答環節,避免林牧師被會友質問的尷尬。因此當日堂務會議議決發佈會(下稱「527」)定於本年5月27日下午二時舉行,而會友大會則延期舉行。

 

「527」當天上午主日崇拜之家事分享環節,林牧師親自在講台上報告當日下午的發佈會,並呼籲會友出席。然而林牧師卻缺席下午之發佈會,亦沒有向堂議會交代缺席原因。

 

「527」的發佈會,由吳牧師、陳牧師及鄭潔盈執事(註冊會計師,並為善樂堂財務部部長)向會友交代林牧師之退董事宜、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續租賃合法性事宜、守護兄弟行動申報機制、報銷圖書費合理性事宜、報銷食與行合理性事宜、報銷開支以及報價守則、聘任受薪牧者入職事宜、完善慈惠奉獻財務機制、遺失教會奉獻調查事宜、及奉獻點收及存款新安排等十項財務相關的處理及相關問題。因為報告內容涉及法律風險,報告只供與會會友於會議期間參考,會議完畢後交還。

 

發佈會所發佈的內容因為涉及法律風險,所以主持會議者嚴正向與會者要求將發佈會所有內容保密,所派發的文件亦於發佈會完結後回收,大會亦不設錄音。然而林牧師即使缺席發佈會,卻能夠在事後於個人面書上,引用陳牧師在發佈會上提及過的話──「我隨時可以報警拉人。」,沒有交代這句話的前因後果之餘,更配以陳牧師一家的家庭照片,引述陳牧在另一處境所說的話:「你是我們的家庭牧師」,實在有誘導讀者理解陳牧師人格前後不一致之嫌;除此之外,林牧師的個人面書上還有不少影射陳牧師的帖子,林牧師此類指桑罵槐的做法嚴重詆毀陳牧師,更讓外界對善樂堂的謠言滾大。

 

林牧師除了發放對陳牧師的流言,更在個人面書上發放「特工任務:置敵人於死地!」的帖子,暗示善樂堂的執事同工是「特工」,要對付他。事實上,林牧師已經不止一次向外界主動發放抵毀善樂堂執事同工的流言,嚴重影響善樂堂信徒領袖的聲譽。

 

林牧師不單止主動對外發放流言蜚語,他的親哥哥林萬榮其後更不斷在個人面書指名道姓,對善樂堂教牧同工發佈人身攻擊的言論,例如指控陳牧師是「人渣」、「覬覦別人的教會」、「露出狐狸尾巴」;以及再抹黑林思漢傳道、梁孟傑董事、陳雄天執事是「魔鬼撒旦的打手」。林萬榮不是善樂堂會友,絕少出席善樂堂崇拜及活動,故何以得知善樂堂的事情發展動態?然而,他卻在網上言之鑿鑿地對善樂堂教牧同工抹黑、言語欺凌及人身攻擊。

 

事實上,這段期間網上對於善樂堂的流言蜚語引起了外界對於善樂堂的人、事不斷的查詢,直接影響善樂堂教牧同工的誠信、聲譽,同時亦把善樂堂陷於內憂外患的兩難。然而,事情牽涉不少善樂堂內部的財務資料,另外善樂堂亦需要保護承擔法律責任的董事;因此,該期間,善樂堂在外界其實一直處於被動,未能直接回應流言以正視聽。

 

林牧師在對外的文章中說自己願意「溝通與和解」,然而事實卻與林牧師的宣稱不相符。一來,他多次缺席善樂堂崇拜及堂務會議,善樂堂教牧同工及會友無從在堂會層面與他溝通;二來,他多次借中間人來溝通傳話,卻不願出席堂務會議溝通對話。

 

關於蔓延已久的流言蜚語問題,並涉及善樂堂的財政問題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問題,堂議會並未能與林牧師在互信的基礎下作出有效的處理。因此堂議會迫於無奈,唯有按照在2018年3月的堂務會議議決,於2018年7月8日召開特別會友大會(下稱「708」),商討及表決「如何處理關乎林國璋主任牧師之互信危機、牧養困難及堂會法律風險議案」。召開會友大會其中一重要目的,是要與流言蜚語的源頭—林國璋牧師劃清界線,以保善樂堂的聲譽。

 

林牧師一直有向個別執事明言可以安排出席「708」、亦有向外間人士(後來經林思漢傳道親自確認)表達自己將會出席。可惜在會友大會開始前十多分鐘,執事才從李潤權(其中一位會員)口中得知,林牧師不會出席會友大會,並邀李潤權代為讀出其發言稿(林牧師一直沒有向堂議會提交此發言稿,惟此發言稿自7月9日起循不同渠道流傳於外界)。

 

2018年7月8日之特別會友大會,合資格出席並有投票權之會友人數為53人,當天下午2:30出席人數為47(為合資格出席會友之89%),同時符合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條例》及《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投票表決議案一(「即時終止林國璋牧師基督教善樂堂堂主任及義務牧師一職,林國璋牧師今後的所有工作與言論,均與基督教善樂堂無關。」)時共有46位出席會友,45位出席會友領取選票(不領取選票者,不計算入投票人數)。議案一以40票贊成(為投票會友之89%)、3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

 

會友大會後,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董事會暨基督教善樂堂堂議會發出《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一)》表明林牧師與本堂之間存在相當之互信危機與牧養困難,並導致本堂面臨法律風險,正式終止林國璋於本堂擔任堂主任暨義務牧師之職銜及職務;今後林國璋牧師任何言論或作為,一概與基督教善樂堂無關。(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一)》)

 

 


「708」後,林牧師仍然多番藉網上媒體抹黑及扭曲善樂堂對其瀆職的處理手法,而且持續攻擊善樂牧者及執事,誤導公眾,令公眾質疑善樂處事的公正性,並將矛頭指向陳牧師,試圖令人以為陳牧師進入善樂處心積慮「奪權」,事實上,陳牧師進入善樂及成為董事,全部過程都是由林牧師主動邀請安排,陳牧師按立亦是由林牧師提議並得到執事教友大力支持,反而是林牧師在「527」後曾嘗試一手推遲按牧。(參下圖)

陳龍斌按牧報告

林牧師從沒有正式合理地解釋關於他與禹清水的關係,及其作為事工決策者,決定資助阿水及資助內容之間的時間性問題,也從沒有正式交代他在任(董事會主席及主任牧師)期間有關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對外代收奉獻等的利益申報疑慮。(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林牧師向外間多次暗示自己是教會物業的主要奉獻者,事實並非如此。(參下圖)

教會一樓物業供款比例
教會四樓物業供款比例

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牧師首先以原訟傳票方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即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18 年第 2270 號的案件(下稱「HCMP 2270/2018」)。在 HCMP 2270/2018 中,林牧師要求法庭頒佈數項命令,當中包括宣告林牧師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的唯一會員以及善樂堂的所有董事任命完全無效。林牧師在 HCMP 2270/2018 的主張令善樂堂的弟兄姊妹感到詫異及震驚,因為林牧師在善樂堂擔任牧師時對本堂弟兄姊妹的教導是善樂堂是屬於大家的教會。縱使如林牧師所說他和已故師母(文慧嫻)是基於誤解「會員」及「會友」的概念而沒有按善樂堂的公司組織章程加入新的會員,林牧師也絕不應該以此為理由去徹底推翻他對善樂堂弟兄姊妹的多年教導並企圖透過法律程序獨吞善樂堂。(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事實上,林牧師的「一人教會」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於 1999 年 9 月 5 日,他和已故林師母曾按公司組織章程召開首度公司會員大會(下稱「1999 年度會員大會」),當中出席者包括林牧師、已故林師母、林思漢、洪哲海、鄒文軒、陳雅嫦、王思慧及武匡祺等共 17 人。在舉行會議之前的數週,林牧師在善樂堂的每週崇拜期刊(即《善樂週刊》)中向善樂堂的弟兄姊妹報告及通知本堂會友擬在 1999 年 9 月 5 日舉行 1999 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當日有不同的處理事項,當中包括講解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亦有表決通過聘請核數師及投票選舉董事之事宜。會後,林牧師亦有把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刊登在 1999 年 9 月 12 日出版的《善樂週刊》內。(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案件 HCMP 2270/2018 於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夏利士法官 (下稱「夏利士法官」) 席前首次提訊。聆訊當日林牧師的支持者以及那些自命追求公義的人仕均有到庭旁聽向林牧師聲援支持。在聽取雙方代表大律師之陳述後,夏利士法官對林的申請及主張發表了以下的意見 :

(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But when you set up a company for a charitable purpose, you don’t have any financial interest in it, you don’t have any special interest in it”

(當你(即林牧師)成立以慈善為目的之公司時,你並不會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特別利益。)

(注:可見法官了解到林牧師發起訴訟背後有利益考慮。)

 

“...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As you can see, if you read more sophisticated decisions, we managed to make the rules reflect reality quite effectively. So if the reality is that your client was clearly along with people, other people after 1999 conducting the affairs of this organization in a way which suggests everybody already knew they  were members, then that’s then they are going to end up. Maybe not every single one of them because the facts may be murkier in the case of one or two than in the majority but the majority would probably end up being members”

(你可以在法庭某些較為複雜的決定中看到,本庭設法令公司條例的條文能有效地反映現實。故此,若然事實是你的客人(即林牧師)明顯地有與其他人共事,而他們於 1999 年後在此機構(即善樂堂)處理事情的手法亦令其他人均曉得他們是會員的身份,那麼事情就這樣發展。或許在個別一至兩個人身上基於事實較為模糊的情況下未能完全套用,但大部份人(即有份出席 1999 年度會員大會的人)則最終均會被視為會員。 )

 

“So thinking, well, fortunately, Pastor Lam didn’t comply with his legal obligations properly and therefore he can completely reconstitute the board is quite naïve”

(林牧師在過往未有妥善履行其法律責任而打算重組董事會之想法實在頗為幼稚。)

 

“I don’t understand what the relevance of the new ordinance being introduced is in this context... I don’t see that as having any significance whatsoever. The short point is this. If they were treated by the plaintiff, viewed objectively, as being members and particularly if they were mak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company on the basis that they were member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ings like minutes of general meetings would suggest that they were thought  of as having some capacity other than just somebody who turns up occasionally at church on a Sunday, then that would be a significant factor in the court deciding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entitled to relief which resulted in their names appearing in the members’ register, thus making them technically members.”

(本席不明白新公司條例與本案的關連或其重要性。重點是, 若然原告人(即林牧師)客觀地對待他們為會員,而他們亦基於其會員的身份對公司(即善樂堂)作出貢獻,那麼大會會議記錄的存在則可證明他們具有某些角色,而非單純是於星期日出席教會崇拜的會眾而已。這是個極為重要的因素以令法庭裁定他們是否有資格得到濟助,從而讓他們的名字加入會員名冊上,令他們技術上成為會員。)

 

當日夏利士法官頒佈命令,批准洪哲海、鄒文軒及陳雅嫦加入 HCMP 2270/2018 成為被告人,並命令本案件留待 HCMP 651/2019 獲判決後才繼續處理。案件 HCMP 651/2019 訂於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席前首次提訊處理。在聆訊前一日,網絡上又有傳出假資訊稱 2019 年 5 月 23 日的提訊已經取消。所以,聆訊當日,林牧師本人沒有到庭並且他的支持者亦沒有到庭旁聽支持。在聆聽林牧師的代表大律師及本堂的代表大律師之陳述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靜芬資深大律師頒下命令,宣告林思漢、洪哲海、鄒文軒、陳雅嫦、王思慧及武匡祺等六人自 1999 年 9 月 5 日起為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之會員,而林牧師一方則需就此案,包括當日聆訊,償還林思漢等共六名原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林牧師已按照法庭命令支付六位數字之訟費,而此案件以林徹底敗訴告一段落。(參《基督教善樂堂嚴正聲明(四)》)

 

為了應付龐大的法律費用,善樂堂堂議會將堂會物業作按揭套現共$1,000,000,最後法律費用總支出為$1,191,114.65,林牧師支付訟費$226,633.63。

 

約於2019年11月,有人證實林牧師與禹姊妹在越南結婚,林牧師並多次於公開場合要求他人稱禹姊妹為師母。

 

2022年6月至7月,原本屬於林牧師及其公司的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已以共$10,360,000賣出。

 

 

丙、結論

 

林國璋牧師立心向教會隱瞞他與禹清水姊妹的情侶關係,與他一直教導的婚姻觀大相逕庭。事實上,善樂牧者領袖從沒有反對林牧師再婚,只是向林牧師表達,他隱瞞婚約,是漠視教會分配資源的公正,並引發善樂堂作為「慈善團體」財務處理上的法律風險;他的隱瞞及拒絕正面與其他牧者領袖溝通,亦引發善樂牧者領袖間的信任危機;面對教友對於林牧師與禹姊妹的情侶關係開展時間與文慧嫻師母過身時間過於接近,甚至有涉「婚外情」的疑惑,林牧師不單從來沒有正面回應,反而不斷轉移視線,挑起紛爭,並在外間以錯誤事實抹黑善樂牧者領袖教友,引發牧養危機。

 

作為時任董事會主席、堂議會主席、「守護兄弟行動」事工主要決策者,林牧師從沒有給予解釋,為何禹姊妹及其女兒在善樂堂所接受高額、高比例的資助額,有着令人存疑的分別,而作出這些分別的合理基礎是甚麼。林牧師的「不解釋」就是顯示他完全明白當中的不合理,可惜林牧師完全不願面對自己的缺失,亦沒有嘗試改正,更從來沒有向教會道歉。

 

林牧師不斷對外宣稱自己在善樂「沒有受薪」,更不斷在外間暗示善樂堂沒有支援他的生活需要,甚至對外暗示自己是教會物業的主要奉獻者。然而,事實上,林牧師非常清楚自己是董事身份,根本不能於善樂堂受薪。多年來,善樂堂亦以不同方式支援林牧師生活,包括以「租借辦公室」方式,而原本屬於林牧師及其公司的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已以共$10,360,000高額賣出。相反,林牧師主要的抹黑對象陳牧師,在善樂服事其間不只分毫不收,甚至亦沒有收取教會任何形式的資助。

 

林牧師除了從來沒有正視自己為教會帶來風險,沒有承擔責任,更不斷傷害善樂牧者領袖教友,長期抹黑陳龍斌牧師,單方面破壞與教友的牧養關係,甚至不惜告上法庭,竟然以「一人教會」這不論神學上、法律上也站不住腳的觀點來試圖獨吞教會,林牧師的意圖昭然若揭,就是要抹煞其他善樂教友對教會的供獻,趕所有反對他的人離開善樂。可幸上主保守,連法官也直指當林牧師「成立以慈善為目的之公司時,你並不會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特別利益」,以揭穿林牧師想藉教會得益的意圖。

 

丁、後續

 

林國璋瀆職一事,既成為堂會一個沉重傷痛的經歷,同時帶來一次時機,讓堂會切實檢討過往運作的模式與機制,是否有為群體每一位帶來保障,並且達致互相監察及制衡的作用。此事發生後,堂會積極建立共守的原則及體制,務求讓堂會在持守信仰價值的同時,實際運作亦符合地上法規的理解,成為情理皆合宜的屬天見證。

 

一)財務方面

堂會秉持「公開、透明、合法、可問責」之管理原則,每月透過堂會的家事報告,向會眾發佈收支財務狀況,並與會眾交流堂會管理財務的想法。每年年初,堂議會各部門亦制定財政預算,並由堂議會共同監察整體教會發展與財務狀況,俾能作盡忠的管家,讓堂會的財富皆妥善用於上主的聖工。

 

另外,為了讓堂會的收支處理得當合宜,堂議會亦制定完善的申報及報銷機制讓教會領袖們共守,確保堂會資源的用途人人有責,並且可避免資源分配不合理的情況。

 

二)人事方面

堂會需要持守履行在地事務的責任,同時緊記作為屬天群體的身分;為了平衡兩方面,堂會設不同崗位互相合作,協調兩方面的事務。無擬,牧者在屬靈層面是堂會的重要領導;與此同時,堂會亦設人事策劃部,旨在處理堂會內與受薪同工相關的事務,受薪牧者也在此列。堂會的受薪牧者並不參與人事管理的核心,並由人事管理的同工關注受薪同工的福利或需要。如此一來,上主的僕人能從正規途徑獲得工價,同時堂會也能預防因「牧者」一銜的權威性而衍生出資源分配傾斜,甚至產生利益衝突的危機。

 

三)組織架構方面

為了讓群體能重新出發,堂會檢討故有架構及重新整理,竭力釐清董事會、堂議會的權責,恰當地由不同單位共同管理堂會,由董事會專責跟進堂會作為機構在法制方面的義務職責,堂議會則關注堂會作為屬靈群體的宗教事務。堂會力求讓會眾知悉及了解自己作為群體一員的權利和義務,方能讓會眾共同承擔群體責任、守望群體。

 

隨着社會形勢轉變,堂會近年逐漸凝聚共識,確立「長老制」,設長老會作為善樂教會的最高屬靈權柄,在法制以上仰望元首基督,致力持守及傳承信仰價值。在長老制框架之下,堂會的董事會及堂議會仍然維持其地方堂會的獨立運作;同時,長老亦能帶着善樂教會的托負,冀在不同地區拓展上主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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